2010年1月1日 星期五

成大法律系教授許忠信  

  成大法律系教授許忠信就第四次江陳會簽署的三項協議分析指出,無論從經濟、政治、法律各方面,這些協議對台灣將來的發展都非常不利,給予中國操作「一中市場」的空間無限大。馬政府接櫫的「不是一中市場,沒有政治意涵」,「不會增加中國農產品進口」等託詞,都是騙人的。


壹、「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與中國農產品即將大量進口

  從1996年2月起,WTO總理事會下設有區域貿易協定審查委員會(C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CRTA),以審查各會員國間之自由貿易區(包括ECFA等過渡性自由貿易區協定)提案。各國FTA提案應依其優惠涵蓋內容,分別依其法源向商品貿易理事會或服務貿易理事會提出申請,經討論審查後再呈交CRTA審查。我國對中國尚有兩千餘項農工產品本應根據我國加入WTO時所作之承諾向中國開放進口,但因中國不願在WTO爭端解決機構與我國平等地成為原被告而使我有不對其開放(WTO之平均稅率約6﹪)之空間。此一CRTA審查機制除上述之審查外,由於FTA貿易乃比WTO更進一步之貿易自由化(WTO Plus),因此,CRTA當然亦會審查相關國家是否已落實加入WTO時所作之承諾。我國若與中國簽訂ECFA,首次送審時即會此受到此一挑戰而向中國以平均稅率約6﹪之關稅進口此些中國農工產品。因此,無怪乎第四次江陳會談所要簽訂之四項協議中有「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一項了。


貳、兩岸漁業勞務協議

在國際法上及我國刑法上,我國籍漁船為我國之想像領土,而漁工為勞工之一種,因此,開放漁工上船工作即使不上岸作漁業相關以外之工作亦已違反馬政府之不開放中國勞工政策。更何況其乃開放漁工經常性的上岸工作。


參、避免雙重課稅協議

由於WTO之最惠國待遇原則之涵蓋範圍關稅及任何形式之稅費(Charges of any kind) 、此等稅費之課徵方法、與進出口有關之所有規則與程序方面(許可、檢驗、檢疫、領事文件等)、內地稅規定及會影響內地銷售之內地規範。因此,所謂對台商逃稅補稅不溯及既往之所說即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原則,因此,中國即使以甚何方式作承諾,皆不可能成為中國政策,因此,我國台商在過去中國三十年來之節稅措施在雙方課稅資料透明化後皆有很大之可能性被認定為逃漏稅,除須補稅責任外,更有逃漏稅之嚴重刑責。在經輿論與媒體一再批評之下,馬政府終於在台商覺醒並反彈之後決定延簽。


肆、「兩岸標準檢測及認驗證合作協議」與秦始皇之「車同軌、書同文」

  為保障國民之健康與安全或為其他合法目的,政府有必要對產品規定其規格或標準,然此一技術規章或標準若使用不當,即可成為技術性貿易障礙。因此,WTO有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與針對農產品及其他食品之動植物衛生檢疫協定,禁止以商品之標準進行隱藏性貿易障礙。


一、國際標準對我國之必要性


為透過不同形式標準之運用因應我國主管機關及市場之需求,以促進我國標準共識之形成,並運用智慧財產權和標準作法,改變市場利潤結構、資本空間結構,以提高國內產業之市場競爭力,我國應從日本、美國、加拿大、ISO等有關技術規範(TS)、技術報告(TR)、指導性技術文件(Guide)、工業技術協定(WA)等之標準運作及其作業程序規定來學習如何與民間協同發展出我國之標準機制。此可由蒐集並分析日本、美國、韓國、英國、加拿大等有關SDO (Standards Developing Organization)及CSB (Competent Standardization Body) 之標準發展制度,以明瞭如何運用專業團體之能量,迅速有效地制定產業界所需之標準及其驗證方法。當標準涉及智慧財產權(專利權、著作權)之應用時,則應蒐集並分析日本、美國、韓國、英國、加拿大等有關標準於制(修)定過程中,將專利權、著作權納入標準之評估原則;對於確認專利、著作權資訊之認定原則,及標準制定過程及公布後實施相關作業程序及規定,以形成國內之可行作法。藉此我國標準形式及作業程序得以建立、民間協同發展標準機制可以形成,我國產業即能提升競爭效能,走向國際。


二、標準之類別區分


  商品之標準與規格可區分為國家標準,公會自律標準與企業自訂標準。

  所謂企業自訂標準乃指例如一些資訊產業業者因擁有關鍵領先技術並以之申請取得專利權以後,以該技術之內容作為產品之規格,並要求其他業者須接受其規格標準方能使用其技術或方能使兩者之商品具相容性。此時,擁有該技術之廠商相對於其他競爭者即擁有一技術門檻(standard edge)而形成有利之競爭條件。所謂公會自律標準,乃指產業公會所制定出規範其會員之產品規格之自律(無法律拘束力)性標準。不遵守該標準之最嚴重結果為被剝奪會員資格以及商品在市場上之競爭劣勢。國家標準則通常以行政規章之方式呈現而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且當其乃以某企業之關鍵專利技術為標準時,由於其它業者接受並施用該標準時必然會使用該專利技術,因此,此時有公用徵收之法律問題。


三、「兩岸標準檢測及認驗證合作協議」與ECFA之關聯性


  秦統一六國後,車同軌,書同文。所謂書同文,例如馬政府之兩岸中文病例構想,而車同軌,即如「兩岸標準檢測及認驗證合作協議」與「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

  一個國家本於其主權本有就其國內之產品制定標準加以統一規格或安全要求之權利。然而,在WTO內,一會員國之產品標準有採國際標準為基本內容之義務,除非有氣候、地理因素及其他合法目標之考慮者不在此限。而且,一會員國有義務不得以標準而對內外產品間有所歧視原則,亦不得以標準而造成兩外國產品間之歧視。亦不得以標準之制定造成不必要之貿易障礙。

  當一會員國如台灣與另一會員國如中國,以雙方協議共同制定一標準而不採納國際標準時,其會造成其他WTO會員國產品之輸入障礙,而且會造成對其他WTO會員國產品之歧視。因此,當該商品有國際標準存在時,除非有「氣候、地理因素及其他合法目標之考慮」,而且該兩個會員乃屬同一國家之兩個經濟體而透國內行政協定統一其國家標準,其不採國際標準之協議方不至於違反不歧視原則。當該商品尚未有國際標準存在時,WTO會員固沒有採取國際標準之義務,然其僅能在其領域內制定其標準,而且不能造成對其他WTO會員國產品之歧視。今馬政府與中國簽定「兩岸標準檢測及認驗證合作協議」,不僅會因對美日等國商品之進口歧視而違反WTO規定(除非已簽訂ECFA)外,亦會有被國際解讀為兩岸乃經一國內行政協定統一其標準之印象與解讀空間。


(一)資訊電子產業之標準門檻(standard edge)


此一領域常常尚未有國際標準存在,因此,我國與中國制定共同標準固較無違反WTO規定之疑慮,但在政治上有被國際解讀為兩岸乃經一國內行政協定統一其標準之危險。在法律上,將中國或我國之資訊業者之發明或技術內容納為國家之標準,將使其他業者須受其強制而使用該技術,除涉及該發明之專利權之公用徵收問題或授權金之給付問題外,在經濟上,亦有使我國資訊產品與中國同一規格化或標準化,因而造成其他WTO會員國之同類商品不易進入我國市場而形成貿易障礙之外,亦會使我國商品以出口到中國為主,而中國亦將成為我國之主要資訊產品進口國。此一情況,將造成一中市場之結果並使我國經濟嚴重依賴中國市場。


(二)其他產業之標準


資訊電子產業以外之領域較常有國際標準存在,因此,我國與中國制定之共同標準若無正當理由而不採國際標準則不僅有違反WTO規定之疑慮,而且,如上所述地,在政治上亦有被國際解讀為兩岸乃經一國內行政協定統一其標準之危險。除國家標準外,將來在馬政府之協助或鼓勵下,雙方之相對應產業公會間制定共同之商品標準應為必然之結果。此時,例如食品、飲料等之檢驗標準及安全標準同一化之結果將會產生我國商品亦會有黑心商品之產生。此將嚴重地影響我國商品之信譽,亦不利於我國「Made in Taiwan」地理標示之建立。


四、認證與驗證之利益迴避


台灣與中國簽訂「兩岸標準檢測及認驗證合作協議」與「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後,就必須在兩岸設立檢測機構、認驗證機構與農產品檢疫檢驗機構等,而此些認驗證證書之取得與否涉及產品進出口允許與否之巨大商機,而且亦有歧視支持本土之企業之政治操作空間,因此,不僅與兩岸貿易有利害關係者必須迴避,立場不夠超然之人士與機構亦須迴避。


五、「兩岸標準檢測及認驗證合作協議」與「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與一個中國


由於WTO之最惠國待遇原則涵蓋與進出口有關之所有規則與程序方面(許可、檢驗、檢疫、領事文件等)。因此,兩岸此二協議由於雙方有共同之許可、檢驗、檢疫、領事文件等互助優惠而歧視WTO其他會員國,已違反WTO之最惠國待遇原則,並給中國一「台灣藉此已在WTO架構內接受其乃中國一部分,因此,兩岸共同商品標準檢測與兩岸共同農產品檢疫並不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之國際宣傳空間。

(許忠信為英國劍橋大學法學博士,專長智慧財產權法、國際貿易法、金融法。)

相關報導參考 《星期專訪》許忠信:江陳協議對台不利 馬還在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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