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5日 星期二

江陳會四項協議 為一中市場鋪路


搶救台灣行動聯盟於12月14日,特別採訪英國劍橋大學法學博士出身的許忠信教授,目的就是希望透過專訪型態,並透過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讓更多的台灣網友了解到:第四次江陳會即將簽訂的四項協議,將會對我們未來的日常生活帶來怎樣的重大影響?請聽聽許忠信教授的解說。歡迎大量轉寄與轉貼,讓我們週遭的親友也能知道,這些協議將對我們造成無法預期傷害的嚴重性,請花個十分鐘,聽聽許教授重點式的比喻說明。

第四次江陳會議即將簽署四項協議,而這四項協議卻是為台灣與中國簽訂ECFA開路的「糖衣毒藥」。更可怕的是這四項協議,恰恰都是為了迎合中國ECFA、與打造鋪陳「一中市場」氛圍的手段。不管馬英九政府如何透過「黨對黨協商」,兩會協商型態、或任何方式去簽署協議與執行。最後的結果可以想見的是,某些遊走兩岸的「黨國權貴」與傾中財團或許會有獲利,但是卻會讓至少百分之四十的中低收入家庭更加貧苦,日子更難過。同時也會加大貧富間的懸殊比例及落差,而前往中國的台商與台幹,甚至可能得把自己在台灣存的錢也變成該繳給中國政府的稅金…各種狀況不一而足,但都與我們未來的生存與生活息息相關。如果我們自己連這樣的情形都不願關心,連未來的難關都不敢面對,勇敢說不!那麼,即便是上帝可能都無法挽救台灣人即將面臨的悲劇與劫難了。

《星期專訪》許忠信:江陳協議對台不利 馬還在騙
本文轉載自 自由時報電子報《星期專訪》單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14/today-p3.htm

記者鄒景雯/專訪

第四次江陳會即將在下週簽署四項協議,成大法律系教授許忠信分析指出,不論從經濟、政治、法律各方面,這些協議對國家將來的發展都非常不利,給予中國操作的拉力會很強。馬政府「不是一中市場,沒有政治意涵」,「不會增加中國農產品進口」,都是騙人的。

許忠信為英國劍橋大學法學博士,專長智慧財產權法、國際貿易法、金融法。

記者問:江陳會的四項協議中,你如何看待「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入列?

許忠信:這次為什麼急著要去簽農產品檢疫協議?很簡單,馬政府上台後一再對人民宣稱與中國簽訂ECFA不會增加中國農產品進口,事實上這是一個謊言。因為我們在二○○二年加入WTO時,就有個義務,必須開放二千二百項中國農工產品進到台灣,其中農產品約八三○項,平均關稅約六%,但因為衝擊太大,我們至今並未開放。之所以可以如此,是因為中國不願在WTO提起爭端解決,以免給台灣在國際場合有原告被告的平等地位,故有所隱忍。但對岸一直想另找機會讓台灣開放這些產品,結果馬政府簽訂ECFA這個動作,就是給中國一個機會。

ECFA是過渡性自由貿易區,根據WTO與GATT相關規定,最長十年要發展成自由貿易區,當我們簽了ECFA後,要送到區域貿易協定審查委員會(CRTA)去審查,屆時審查委員會會詢問WTO義務盡了沒有?中國大可透過其友邦形成國際壓力質疑台灣還有兩千多項農工產品沒准進口,並要求十年內這些產品必須降到零關稅,這樣才符合WTO規定,因此馬政府說農產品不會開放當然是謊言,我稱這個叫做「早期代價」,不是「早期收穫」。

檢疫協議 要進中國農產才簽

農產品進來後,就有農產品檢疫問題,這就是為什麼這次江陳會有個「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這個協議簽了後,未來便要來落實我們農產品去、對方農產品來的檢疫問題。但是,其檢疫方式是否公平?或是隱藏貿易的障礙?台灣是個法治國家,政府不可能要求執法的公務員對中國農產品「百般刁難」,而中國的檢疫機構是受到國家控制的,會不會台灣藍執政縣市的農產品去就放行、綠縣市的去就檢疫不過?這個問題政府不能不加以處理。

我們國家在此必須非常小心,如果沒有要進口這麼多中國農產品來,問題就不大,就是準備要進中國農產品,才會有農產品檢疫問題。

問:「兩岸標準檢測及認驗證合作協議」尤其引起很大爭論,你有何專業建議?

許:前陣子馬政府的兩岸中文病歷構想,是很典型的「書同文」例子,現在這個認證協議就是「車同軌」。將商品標準用以做貿易障礙的,各國行之有年,例如某國插頭是三插的,我們就規定雙插的,讓你進不來。因此,WTO有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與針對農產品及其他食品的動植物衛生檢疫協定,禁止以商品之標準進行隱藏性貿易障礙。

一個國家基於主權,本有就其國內之產品制定標準加以統一規格或安全要求的權利。然而,在WTO內,一會員國的產品標準有採國際標準為基本內容的義務,除非有氣候、地理因素及其他合法目標考慮者不在此限。同時,一會員國有義務不得以標準而對內外產品間有所歧視原則,亦不得以標準而造成兩外國產品間之歧視,亦不得以標準之制定造成不必要之貿易障礙。

因此該商品如果有國際標準,我們盡量採取國際標準當做國內標準,如果某些商品沒有國際標準,可以制定國內標準,然不論如何,都不能違背上述義務。

標準協議 自然形成一中市場

政府現在的藉口是,奧運期間我們有些電視的面板要銷到中國去,因為規格不同,因此有業者主張兩岸應該制定相同的資訊產業標準,讓產品無阻礙地進入中國市場。問題是,希望將產品銷往中國的業者,只要自行調整公司生產的型態,就可以符合對岸規格的需求,與我們國家要制定哪個標準根本沒有關聯性。

國際上有三類標準,一為國家標準,如我們由中央標準局制定,以行政法規規範,具有強制力;二為產業公會自律標準,如英美等國,雖無法律強制性,卻有經濟上的約束力;三為現在電電公會所講的廠商自訂標準,許多資訊產業有所謂的關鍵技術,領先於這個產品,全球只有它會生產,使得周邊技術一定要配合這個產品的規格,才有辦法相容,擁有此一關鍵技術的產業因此自訂一個標準與規格,其他業者都來配合它,甚至它的競爭者也要配合它的規格,這時候具有這個關鍵技術的產業就會擁有標準門檻(standard edge),這就是競爭的門檻與差距,其他業者即無法與之平行競爭。

未來與中國簽訂標準協議後,中國可以基於這個協議要求把我台積電的關鍵技術設定為它們的國家標準,表面上看似乎有利於台灣的商品到中國去,但就台積電而言,卻是台積電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技術被中國徵收,全中國的產業都可以使用台積電技術,這點是我們政府都沒有去想的,而且台積電失去了一個standard edge,我們要不要賠償台積電?這是很大的問題。

再回過頭來看,經濟部次長林聖忠說「這不是一中市場,沒有政治意涵」,這也是騙人的。我們是一個國家,才可以在國家裡面制定標準,現在台灣要去與中國簽訂一個協議決定制定共同的標準,讓台灣與中國商品相互流通方便,自然形成一中市場。同時這個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將來廠商要去生產另一個規格輸往美日,就會不合算,大多會整個公司配合這個標準,鮮少會開兩條生產線,導致進出口完全與中國進行,經濟會仰賴中國更嚴重,對美日的輸出就會減少。

在政治意涵上,在WTO,制定一個標準不可有歧視,台灣憑什麼可以與中國制定一個標準排除美日商品?只有一個解釋,台灣與中國其實是一個國家,資訊產品大多沒有國際標準,因此這兩個地區透過內部行政規定一起來制定一個國內標準,方不至於違反不歧視原則,這是WTO可以接受的,台灣與中國就會被解讀為「一個中國」。

第四次江陳會宣稱其所制定的標準是有關LED面板相關範疇,但是此例一開後,將來兩岸之間資訊以外的許多商品,如汽車、玩具、家電等等業者也會群起效尤,到時是不是要中央標準局循此例也制定一個標準?或是兩岸公會雙方自行定個共同標準?將來台灣的產品水準會不會因此下降?水準要往上拉比較難,往下拉比較容易,我們不可能藉著簽協議把中國的水準往上拉的,到時,台灣在國際間Made in Taiwan有潛力構成地理標示的品牌,將不再存在。

此外,資訊產品以外的產品大多有國際標準,若發展到那個地步,人家會檢驗台灣與中國之間為什麼不採國際標準?為何要制定兩岸共同標準?經濟部等官員講得很明,就是要排斥美日商品,讓台灣去拿中國市場比較方便,這時台灣的正當理由為何?中國的土地遼闊、氣候變化大,找理由不難,台灣呢?

綜合言之,這些協議不論從經濟、政治、法律各方面,對國家將來的發展都非常不利,給予中國操作的拉力會很強,不是像馬政府講的這麼簡單。

問:江丙坤過去擔任董事長的華聚產業共同標準推動基金會近來屢被提出,海基會副董事長許勝雄、曾任顧問的龐建國其太太都是成員,你怎麼看?

許:台灣與中國簽訂「兩岸標準檢測及認驗證合作協議」與「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就必須在兩岸設立檢測機構、認驗證機構與農產品檢疫檢驗機構,華聚與對岸的行政單位很可能扮演居間的工作,而此些認驗證證書之取得與否,涉及產品進出口是否允許的巨大商機,因此,與兩岸貿易有利害關係者必須迴避;此外,認驗證機構也有很大的政治操作空間,為避免歧視支持本土的企業,讓政府除租稅外又多了一個排除統一大業障礙的工具,立場不夠超然的人士與機構不應該參與認驗證工作,以公平對待所有的製造商與貿易商。

租稅協議 中國搶佔台商稅收

問:這次也要簽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呢?

許:兩岸簽訂租稅協議宣稱是為了避免雙重課稅,但是經過分析後同樣發現對台不利,我們現在對中國投資,基本上是兩岸設廠,財務報表有關利潤部分,會把營利放在台灣,中國營利會比較少,因此部分稅是在台灣繳,這樣對台有利。即使如此,這些年來中國仍然從台商課到相當多的稅,未來這個協議簽下去,有關資訊的問題,台商在台灣賺多少錢、在中國投資多少,中國可以調齊,台商的若干操作,會被全部拉到中國去繳,此後就不必在台灣繳稅,就營業稅稅收而言,這點對台灣相當不利。

問:由於協商過程不透明,事前未經民意監督,這次江陳會召開,有不少團體將前往會場抗議,但是台中警方若干措施受到抨擊,應如何妥適處理?

許:江陳會期間,有關人民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企業營業自由、警察管制區大小,必須要由憲法層次來看這些問題。依據憲法,若要對這些人民自由權加以限縮,必須有公共利益的必要,才能構成例外,同時從法學上,例外的解釋亦須從嚴,因此管制區應明確且最小化,不能太大,大到人民的聲音聽不到,大到剝奪人民集會自由,甚至有時管制區成浮動狀態,人民在哪裡你就管制到哪裡,而且對人民舉國旗,對江陳會協議內容的反對,以及對周邊商家之營業自由亦不得加以不當限制,世界各國舉辦國際會議的原則皆是如此。

台中市警局現在的一些作法已有違憲之虞,希望馬政府能夠在很小的範圍內明確劃出一個管制區,區外則應該讓人民自由地去發表他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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