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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星期專論》誰踩了憲政法治的紅線? ◎ 王美琇

馬鍘王的政爭大戲,是非常好的負面教材。讓我們看見血淋淋的政治鬥爭、蠢蠢欲動的威權復辟,也看見民主法治與憲政體制的混亂和脆弱。若能經由此事而使得台灣的民主脫一層皮,繼續蛻變成長,那倒是意外的收穫。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這場荒唐又醜惡的政治鬥爭,起因於總統、行政院長和檢察總長三人皆違背了一個最根本的法治基礎——正當法律程序(du process of law)。所謂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只要用此簡單常識就可得知:本案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當然「自始無效」。諷刺的是,這三個人都是法律人和政治學博士。

我們看整件事發展至今,出現四個關鍵詞:關說、監聽、權力分立和假處分。細查每個關鍵詞的背後,都牽扯到法治和憲政的問題。

嚴格立法規範遊說

先談關說。關說或遊說(Lobby),其實應該訂定嚴格法律來規範之。美國首都華盛頓有個非常著名的「遊說街」(K STREET),街上各種遊說公司琳琅滿目,專門承接委託案,對美國會進行各式各樣合法的遊說。若遊說違背法律規範,將被司法嚴厲伺候。民意代表的權力來自人民,自然無法避免利益團體和人民的陳情或遊說壓力,因此,政府必須嚴格制定法律來予以規範。這才是正辦。

台灣的民代當然也無法倖免關說或遊說。所以,重要的是應該嚴格立法規範,而非像馬英九以總統之尊揚起道德大旗,用「關說」要將王金平置於死地。更何況他剷除王的過程,充滿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踐踏司法和憲政的違憲亂政事實。

非法監聽 台版水門案

再談「監聽」。非法監聽是集權國家掌控社會和人民最惡質的手段,馬鍘王案出現總統先生以非法監聽手段取得打擊政敵或整肅異己的資料,簡直就是美國「水門案」的翻版。套用馬英九的話:「這是台灣民主法治最恥辱的一天。」

另,檢察總長黃世銘以非法監聽的「監聽譯文」急奔報告馬總統。第一步,他就踩到司法紅線——違反「偵查不公開」;其次,監聽案內容乃屬立法院長「涉嫌關說」法務部長的行政違法事件。體制上,黃世銘無權對法務部長曾勇夫做行政調查,而且是另案的非法監聽。所以他已經徹底違法亂紀。

黃世銘「罪證確鑿」,已完全不適任檢察總長,應該引咎辭職、等候調查。為防範其藉勢藉端繼續違法亂政,有關單位必須立即予以追究。

更令人瞠目結舌的是,馬總統竟然採用非法監聽譯文做為「證據」,公開宣判王金平「不適任立法院長」。總統不是法官,王是否涉嫌關說,應交由司法單位調查審理,他何能「未審先判」?如果這不叫做踐踏司法,什麼是踐踏司法?

行政權侵犯立法權

再談憲政體制與權力分立。行政院長江宜樺在本案未定奪前即公開放話:「沒有王金平院長的立法院,我們已經準備好了。」這是行政權公然侵犯立法權,虧他還是政治學博士和大學教授。

此外,在憲政體制上立法院長並非由總統任命,總統無權撤換立法院長。雖然王金平院長是國民黨的不分區立委,但其院長職位乃由全體立法委員投票選出,其民意和權力基礎等同於直接或間接來自全體國民的授予。一個總統能夠任意撤換最高民意機關的立法院院長嗎?恐怕無權置喙。

倘若總統可以用「撤換黨員」來「撤換立法院長」,以人民團體的「黨規」超越國家大法的「憲法」,這是讓台灣重回「黨控制一切」的集權統治,民主憲政機制將被破壞殆盡。

總統屬行政權的一環,馬英九總統以「行政權」侵犯「立法權」(立法院長),踐踏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憲政體制,乃嚴重違憲。這個案子是台灣民主憲政的最大危機,絕對不能等閒視之。

美國立憲者認為,美國聯邦政府的架構必須三權分立,讓立法、行政、司法各權彼此制衡,當某一部門權力擴張太大時,其他兩權得以反擊。此種設計讓三個部門在權力競爭中,防範獨裁政權出現的可能。

總統應該自行下台

這場九月政爭鬥出許多憲政和法治問題,反映出台灣的民主要邁向成熟仍有長路要走。如果,最後以和稀泥方式草草收場,台灣將再一次錯失掉——對民主法治和憲政體制進行徹底檢討與改革的契機。

至於馬英九先生,身為總統,竟然以踐踏憲政司法做為政治鬥爭手段,這個人,已經完全不適任中華民國的總統。套用他自己說過的話:「如果你還有羞恥心,請自己下台吧。」

(作者王美琇為專欄作家)

本文刊登於2013/09/15 自由時報 A10版 星期專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15/today-p6.htm

2012年11月19日 星期一

檢調司法要繼續擺爛嗎?◎ 王美琇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若司法本身不正義,就是製造社會對立的溫床;更是個人自由和人權的最大威脅,以及對民主的最大傷害。

法官和檢方要如何處理林益世案,是否會「從重罪辦到輕罪」,全國人民都睜大眼睛在看,看司法會不會繼續擺爛。我們也來看看,距今一百四十四年前美國所制定的法律,奠定美國司法制度的根本基石。

檢調違法已成「慣犯」

一八六八年,美國國會通過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明文規定:「各州不得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情況下,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請注意,所謂的「正當法律程序」,也就是任何案件在偵查和訴訟過程,只要涉及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的不當手段或證據取得,此案自始無效。

我們只要用這點美國法律的常識來檢驗台灣目前的司法亂象,就知道我們的司法簡直還在蠻荒時代。

林益世案是一個最好的對照組,可以看出檢調辦案的雙重標準,以及嚴重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的程度幾乎已成「慣犯」。簡單說,檢調為了政治正確,可以「把無罪辦到有罪」,也可以「把有罪辦到無罪」。這些「慣犯手法」,令人瞠目結舌和髮指。列舉如下:

一、為國民黨高官脫罪:江國慶案中,陳肇敏等七名高官涉嫌把江國慶刑求逼供超過三十七小時,迫其寫下自白書,最後依此自白書定罪槍決。江國慶冤死至今,罪證歷歷的高官們完全不必負責,最後此案被北檢以不起訴結案。理由是:「本案已超過追訴時效,而且刑求逼供僅為求破案立功,並無殺人犯意也與江的死亡無因果關係,因此偵結此案,對陳肇敏等七人做出不起訴處分。」

「拉法葉艦採購弊案」有一竿子國民黨高官涉案,最後也被特偵組簽結。

二、教唆偽證:「二次金改案」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為取得不利扁的證據,親自到日本會辜仲諒,要辜咬扁。後來辜的律師陳明、金延華均作證指出,紅火公司獲利的三億元並未流向扁家,因辜擔心返台被押才答應檢方做出不實指控。辜後來更指控檢察官教唆偽證,但特偵組將此案予以簽結。

三、恐嚇證人:元大證券前董事杜麗萍在「二次金改案」開庭時公開指出,檢察官越方如恐嚇她不能說給扁的兩億元是政治獻金,要她咬扁知情涉案,否則就羈押她。杜麗萍在庭上陳述時,檢察官還當庭喝斥她:「不要再講了,有媒體在。」

再者,陳啟祥向檢方自首盼轉為污點證人。檢方在第一時間不是將林益世拘提到案,或者搜索林家以防湮滅證據或串供;竟然是出動高科技偵防設備,深夜突襲飯店拘提陳啟祥,並要脅陳不得對外說案情。讓陳的律師顧立雄搖頭大嘆:「我當律師三十年,從來沒看過這樣『拘提證人』的。」各方臆測,陳啟祥可能被檢方恐嚇,以致後來態度轉為低調和配合檢方開始改變說詞。

檢調辦案藍綠有別

四、辦案藍綠有別:林益世案爆發後,特偵組為了轉移焦點,大陣仗動員二十六名檢察官、四百多名幹員兵分多路搜索嘉義縣政府等五十六處,並傳喚前後任縣長陳明文和張花冠等一○五人到案說明。相對而言,特偵組有如此大陣仗去搜索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嗎?「夢想家案」有此規模搜索文建會嗎?

陳啟祥在壹週刊出刊前一天即向檢方自首,但檢方不採他的自首,直到週刊刊出後第四天,檢方才首度傳喚林益世,讓林有足足四天時間去湮滅證據或串供。然而在蘇治芬案我們看到,檢方沒有先傳喚蘇,即於清晨六點到縣長官邸拘押人,且立即展開長達十三小時的訊問。

五、「偵查不公開」隨藍綠轉彎:黃帝穎律師指出,特偵組嚴格要求檢舉人陳啟祥封口,可是他們卻又屢次發新聞稿,不惜違反「偵查不公開」也要替可能涉案的吳敦義副總統撇清犯罪嫌疑。

馬政府操作宇昌案指控蔡英文,特偵組也違反「偵查不公開」對媒體透露「辦案人員初步研判認為,國發基金會投資宇昌公司的撥款速度異常,且前副院長蔡英文家族投資並有實質獲益。」選後證實宇昌案純屬虛構誣陷。這不就是特偵組為了護馬的「偵查大公開」且誣陷他人?

不容司法繼續擺爛

檢調辦案公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違法證據」罄竹難書,請自行舉證推演。我要嚴重質疑的是,檢察官明顯「有權無責」,即使他們犯了多少侵犯人權、致人於死(多少人不堪司法糾纏而自殺或抑鬱而終)的罪責,踐踏司法正義至此,至今沒有任何人必須面對司法制裁或丟官去職。他們不但不必負責,還可以因「政治正確」而繼續升官。請問,這種司法有任何公平正義可言嗎?

至今令人質疑的案件尚包括:林益世案、江國慶案、盜賣黨產三中案、國發院土地不法交易案、富邦魚翅案、市立醫院聯合採購案、貓空纜車案、拉法葉艦採購弊案、機場捷運工程弊案、新生高採購弊案、夢想家案等。

上述案件幾乎全是馬英九和國民黨涉及的弊案。特偵組的禁衛軍色彩濃厚,也難怪只要上網打「特偵組與東廠」,就有二十五萬筆的新聞資料可供查詢。

美國有名的新聞自由案「尼爾案」大法官蘇特蘭曾在其判決文寫道:「人民有權獲知關於政府作為與不當作為的所有資訊,資訊充足的輿論是防範惡政最有利的對策。」

在正義和是非價值被嚴重踐踏的年代,人民和輿論除了勇於反擊、大力聲討外,別無選擇。否則,讓檢調司法繼續擺爛下去,社會正義永不見天日,台灣的司法也將永遠停留在蠻荒時代!

(作者王美琇為專欄作家)
本文刊登於2012/11/18 自由時報 - 星期專論 A4版